在商标申请的过程中,经常碰见商标驳回的情形出现被驳回的理由不外乎三大点:第一,已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存在;第二,申请商标是或者含有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包括名称、图形和文字);第三,缺乏显著特征。
对于第一点,大家可以很好理解,对于第二点,有的客户应该就不是那么好理解了,到了第三点,绝大多数的客户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虽然这些让人理解困难,但是还是有根据可循的,这就是商标申请中的“潜规则”——商标审查标准。
那么,着重第三点,来看一下商标申请中都有哪些“潜规则”。何为“缺乏显著特征”呢?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在商标申请中,最常见的商标是文字商标,其次是图片商标,再次是英文商标。最常被驳回的也就是文字商标。这是因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对现有商标(包括已注册和尚未注册的)的查询是以文字为主的。判断商标查询是否相似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其文字是否与其它商标中的文字相似。假如成功地注册了某一文字商标, 实际上已经剥夺了第三人使用同样的名称来注册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而不管其商标的图案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图案有什么不同。
例如有的客户将“罗斯温思”加上“RoseWines”注册在酒的类别上面。咋一看,商标不错,用中文音译了英文,但是这个商标最终的命运还是被驳回,为什么?因为中文没问题,不代表英文没问题,英文“RoseWines”的翻译就是红酒或者葡萄酒的意思,是属于通用名称。所以商标被驳回了。
从上面的例子来看,通用名称已经成为商标被驳回的重要理由。作为申请人,怎么有效避免这类情形?客户注册商标无非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一个是自己的企业字号,一个是自己的产品用途。所以在商标起名上不可避免的出现通用名称,特别是在产品用途上,很多客 户不由自主的就把产品用途或者特征描述在商标上了。比如上述的“罗斯温思”加上“RoseWines”,其实就前部分中文而言,商标已经就很完美了,完全 可以注册。所以,对酒类或者具体的说红酒类,“罗斯温思”足矣,不仅自己创立一个品牌,而且还很好的音译了RoseWines这个单词,客户何乐而不呢?
所以易标易购提醒您,只要客户提出来一个名字咱们合理的将名字进行一些音译或是变化就可以将商标注册变的很简单同时成功率也有所保障。当然如果您熟知了上面三点,那么您的商标注册之路将不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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