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过的“商标法”,抹去了“驰名商标”上的荣誉光环,规定不得以驰名商标的名义从事广告包装、商品宣传和展览等活动。驰名商标不是荣誉。本来,所谓的驰名商标,英文名称“Well—Known Mark”,意思无非是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已,并不意味着有着这样商标的商品,一定是优良的,本身并不含有奖掖之意。但“驰名商标”这样的中文翻译,却让这样的商标,披上了绣花衣。自打有了驰名商标的说法,厂家和厂家所在的地方政府,为了争取得到这样的名头,纷纷使出全套本事。而商标注册的相关部门,也因此而端了起来。而各种中介机构,因此活跃,从中分上一杯羹。其中,不乏弄虚作假,袖里乾坤者。个中有多少猫腻,非局外人所能尽知。
原本,商品的优劣,要靠市场来评判。而这优劣,主要要看商品的内在品质,是否适合买家的口味。口碑好的商品,销路广、行销时间长,其商标自然为大众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说,“Well—Known Mark”的商标,的确有市场认账的内涵。
易标易购认为,这样的商标,主要是靠市场认可,而非有关部门赋予的。如果非要实行这样的驰名商标制度(确切地说,应该是知名商标),那么,只能是通过作为中立的民间中介机构的市场调查,展示那些是由调查数据显示的知名商品,再由政府有关部门加以认可,颁发证书。这个过程,需要公示,允许其他的民间机构和民众质疑。可以说,所谓知名商标,认可的主体,不是政府部门,而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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