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公司于1998年在电话机等商品上注册了“CHANG HONG”商标,长虹公司是“CHANG HONG”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长虹公司授权,在手机上使用“CHANG HONG”商标并进行销售,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据了解,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将该商标授权凯虹公司许可使用。去年9月,长虹公司又授权凯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市场维权。2012年底,凯虹公司发现由唐某、何某和孙某经营的商店都在销售假冒“CHANGHONG”商标的手机,且其卖价便宜很多。凯虹公司将其告上了法院。
长虹公司与凯虹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是否为独占许可使用或排他许可使用,因此,该许可属于普通许可使用。长虹公司授权凯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市场维权,凯虹公司是提起侵权诉讼的适格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CHANGHONG”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凯虹公司获得排他性使用授权,有权对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因此3被告销售的手机属于侵权商品。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3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售卖,并分别向凯虹公司赔偿1.4万元。
易标易购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当自己的商标被人家进行侵权之后,也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为自己的权利正名。当然易标易购也呼吁大家不要去进行商标侵权。
文稿编辑:寒蝉
43类
味滋工35类
乐汇易购35类
情智慧25类
缘若童话14类
lmpressions of the Heart29类
滨悦25类
巴布苗3类
梦佰姿29类
大肚汉25类
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