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需要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结果为由要求法院中止诉讼。对这种情况是否应当中止诉讼,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官应针对具体问题谨慎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的理由通常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被告主张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涉案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告主张原告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包括侵犯了被告的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还包括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与被告注册在先的域名相冲突等。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还有可能提起反诉。
3.恶意抢注。之所以会出现恶意抢注,在于商标法是以注册在先而非以使用在先作为授予注册商标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一般会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使用在先,并且该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易标易购提醒您,在您使用商标的过程当中,我们还是要小心为主,尽量避免造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同时做好商标维权,如果不小心造成了侵权也不要着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走正当途径解决。
文稿编辑: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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