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如果该图案实质上已经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足以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侵权?易标易购这里告诉您。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匹狼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3日,系一家以生产服装饰品、服装原辅料的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等业务为主的企业。其“七匹狼及图”商标经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七匹狼公司在国内设立了约3000余家专卖店,在店面的显著位置标注了“七匹狼及图”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科奇公司(COACH,INC.)于2007年12月28日分别取得第4033334号“”图形商标及第4033336号“”图形商标,上述两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围巾、领带、鞋(脚上穿着物)等。科奇公司在中国许多主要城市设立了多家专卖店,销售的商品中包括带有上述涉案商标的鞋,一般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为维护公司的商标声誉,科奇公司还投入了大量资金,对公司的品牌进行宣传,并采取了相关维权行动。
2009年9月11日和10月16日,科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两家七匹狼专卖店内购买了同一款式的男士皮鞋各一双,商品统一销售价格为人民币599元,该鞋的鞋里、鞋底外侧上带有“七匹狼”商标,鞋面中间部分为皮质,鞋面两侧是布料,布料图案为带有多个英文字母“C”的图案,其中,在右脚鞋的布料图案中包含有由“C”组合而成的“”图形,在左脚鞋的布料图案中包含有由“C”组合而成的“”图形。科奇公司认为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的“”和“”图形属于标识性使用,与其主张受保护的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匹狼公司停止侵犯科奇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七匹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科奇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三、驳回科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匹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易标易购认为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首先应该依据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只有在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才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应由主张者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这往往是比较困难的。
文稿编辑:寒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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