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运动服饰品牌“NIKE”及它的个性小钩子图形商标,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但是,就这样一个国际知名品牌,在对中国台湾日成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NIKE&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时,却未受到支持。
近日,在网上了解到,因认为中国台湾日成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NIKE&ME及图”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NIKE”的复制摹仿,引发了耐克公司的异议。历时6年,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判决驳回耐克公司的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两引证商标在中国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NIKE&ME及图”与引证商标“NIKE”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泡沫发胶、护手膏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衣和运动鞋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材料等方面区别明显,不足以误导公众。
所以说,法院判定一个商标是否存在侵权,不是看原告企业规模有多大,而是根据商品类别和消费者的角度来综合判断。在此,易标易购提醒大家,要想将自己商标最大范围保护起来,就应该及时将相关行业申请商标注册。
文稿编辑:Hey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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