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佐丹奴”商标,绝大多数人首先想到应该会是服装品牌,其产品在国内也是深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但近日,一名自然人董莉莉在卫生巾等商品上申请 “佐丹奴”商标注册,而遭到威腾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威腾国际)的异议。
日前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威腾国际驰名商标“佐丹奴”的摹仿,并据此维持关于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裁定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3955406号“佐丹奴ZUODANNU”商标,由福建省自然人董莉莉于2004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消毒棉、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威腾国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并未获支持,随后威腾国际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威腾国际表示,其据以引证的“佐丹奴”商标在服装领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具有主观恶意,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商评委审理认为,威腾国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明显区别,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威腾国际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威腾国际使用在服装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此外,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月经垫等商品与威腾国际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类商品的相关公众范围均为普通消费,当普通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时,容易对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相关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威腾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服装类商品上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由字母“ZUODANNU”和汉字“佐丹奴”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佐丹奴”构成,两者在汉字字形、读音等方面相似,并且二者均无固定含义,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威腾国际上述商标的摹仿。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二者均系日常生活用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减弱威腾国际驰名商标“佐丹奴”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并非威腾国际遭遇的首起商标纠纷。早在2011年12月,因上海诺米特陶瓷有限公司(下称诺米特公司,该公司已于2004年4月20日即被注销)于2000年11月,在第19类地板、大理石、石膏、水泥、瓷砖等商品上提出了第1704609号“GIORDANO佐丹奴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起了威腾国际的异议。在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威腾国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予以“GIORDANO佐丹奴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后,商评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法院认为诺米特公司早在2004年4月20日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其在被注销前没有申请将“GIORDANO佐丹奴及图”商标的申请权转移,故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原判。
易标易购提醒大家,在选择商标名称时,尽量不要选用市场比较知名的商标名称,哪怕不是在同一个行业,因为一旦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先申请人肯定会想办法全面保护,只要发现有同名,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这样对大家申请商标没有任何意义;还有一种情况是可能在先商标已经申请驰名商标,因驰名商标是全面受保护,所以再申请也没有任何胜算。
文稿编辑:HeyLive
43类
味滋工35类
乐汇易购35类
情智慧25类
缘若童话14类
lmpressions of the Heart29类
滨悦25类
巴布苗3类
梦佰姿29类
大肚汉25类
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