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一些产品的名称或者具有代表性的词汇都会被人做成通有名词而不得商标注册在商标里。而“爬坡糙”作为谷类制品和米等商品上去进行商标注册,是否系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特点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对山西恒穗航天育种研究中心指定使用在第30 类谷类制品、米等商品上的第7165537号“爬坡糙”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移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据了解,2009年1月,恒穗中心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均以“爬坡糙”为一种小米名称,用在“米”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名称,用在除“米”以外的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并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恒穗中心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商评委提交了两份网页打印件作证据:百度百科关于“沁州黄”的词条,其中在简介中提到相传300年前,沁州有一种糙谷取名“爬山糙”,清朝康熙年间改名为“沁州黄”;太原道网站《从“爬坡糙”到“沁州黄”》一文,其中提到沁州黄小米原名“爬坡糙”,于清朝康熙年间改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爬坡糙”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小米的通用名称,或者“爬坡糙”已被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够指代小米商品。据此,法院作出撤销商评委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驳回复审裁定的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评委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前述决定的证据材料,且其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当庭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亦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商评委需对其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尽管实践中商评委多次将商标数据库信息作为证据予以打印提交,也有部分案件存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但理论上审查人员不得主动调查取证,且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中均没有明确授权商评委进行调查取证的权限。
所以易标易购这里提醒您,在您进行商标住的测时候一定首先要查询好这些名字是否为通有名词,因为通有名词在商标中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不能单独进行商标注册。在您进行好商标查询之后在进行商标注册才是最稳妥的举动。
文稿编辑:臧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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