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审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注册后,都希望成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大力宣传自己的品牌,这一草案下发后,无疑对很多驰名商标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其实,这个方案是有关部门经过长时间对市场上驰名商标考证下的一个决策。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其效力公限于案件本身。现在个别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把将其当为一块“金字品牌”,无限制地跨类使用,在其他未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并且都标注着“驰名商标”,大做宣传、做广告。而擅自跨类使用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利、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就像之前有些企业,利用洗衣粉上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品牌,在其生产的牙膏上也标注着“中国驰名商标”。据相关部门透露,这种行为不止是个别的一些小企业在使用,有一些比较知名的老品牌企业,也同样使用过这伎俩,甚至有的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就是想达到这个目的。
所以,这次对于驰名商标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不是凭空想象,而是有原由的。在此,易标易购也希望大家在申请驰名商标时,不能再抱有这种目的去申请,只有用自己商品或服务质量去说服消费者,才能长久在这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得以生存。
文稿编辑:Hey L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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