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麒麟酒业有限公司、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琳凤食品个体经营部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进行宣传和销售,系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8月7日,此案开庭审理。原告在诉状中称,“贵”字牌商标,是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并且享有其商标专用权,多年以来,公司投费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市场宣传和推广,已经在贵州省乃至全国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贵”字牌已成为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被告生产销售使用的“贵壹品”牌酒与“贵”字商标具有高度的近似,容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且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贵酒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家企业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并登报声明。
在答辩中,被告方贵阳顺潮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称,从外包装上看,“贵壹品”酒和“贵”酒不相似,更谈不上相同。同时,从时间上看,“贵壹品”酒先于“贵”酒于2010年2月14日取得商标的注册证,依法享有专用权,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而且中高价位的“贵壹品”不可能去“傍”低价品牌的酒。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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