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申请中,依据《商标法》,对于不符合注册商标显著性、可视性标志的特征,经商标局要求申请人修改的,如果该商标不做修改或修改后仍不适宜注册,商标局将核发驳回通知,导致该商标被驳回。
(一)商标被驳回的几种主要情形:
1、依据《商标法》不具有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其他相关组合时;
2、不具有显著特征,不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加以区分;
3、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的;
4、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5、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6、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符合该地理标志的条件;
7、恶意抢注时,未通过审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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